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办法

作者:澳门新葡官网进入网站   本文创建于 2022年04月25日   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有效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学校教学、科研活动正常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17〕5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与教学、科研实验活动相关的场所,实行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进行安全分级的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源,是指与实验室相关的、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及诸情况组合的物品或要素。

第二章 分级方法

第四条 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中危险等级)、三级(一般危险等级)3个等级。

第五条 一级危险源实验室。涉及以下一类或多类情况的实验室,定义为一级危险源实验室:

(一)化学类:使用剧毒、第一类易制毒、易制爆、麻醉性化学品、强酸强碱药品、涉及高温的实验室;化学实验药品库、废弃物中转站等。

(二)微生物:涉及病原体微生物或毒害生物制剂等危害性生物因子的实验室。

(三)辐射类:涉及V类以上放射源、Ⅲ类以上射线装置及辐射装置等的实验室。

(四)安全事故概率高,或易造成严重财产损失、伤残、生命事故的实验室。

第六条 二级危险源实验室。涉及以下一类或多类情况的实验室,定义为二级危险源实验室:

(一)化学类:使用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常规化学品的实验室等。

(二)辐射类:使用国家豁免类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实验室等。

(三)生物类:使用常规实验动物、植物、生物制剂等的实验室。

(四)特种设备类:使用压力容器、非有毒或易燃易爆气体钢瓶的实验室等。

(五)电气类:使用24小时不断电设备和不间断电源、大型仪器设备、常规加热设备的实验室等。

第七条 三级危险源实验室。未列入以上2级的实验均为三级危险源实验室。包括计算机房、语音室、社科类实验室、艺术类实验室等仅涉及水、电、气安全隐患的实验室。

第三章 具体实施

第八条 二级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领导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工作,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源辨识及分级。针对实验室不同危险等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具体实施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对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实验室应重新进行危险源分级认定,并经学院确认,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分级安全管理

第十条 根据实验室安全分级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依据相关法规制度的管理要求实施检查、排除隐患,强化整改、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实验室安全自查与安全管理。二级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的院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实验室安全巡查与安全管理。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组或督查组实施学校安全巡查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检查形式分现场查看、巡查、专项检查、查看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分级检查要求:

(一)一级危险源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8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2次。

(二)二级危险源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6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2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次。

(三)三级危险源实验室,实验室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4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2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必须形成记录,建立安全工作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并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具体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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